《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十四条明确指出,针对自然人所创作出的软件作品,其
著作权的保护期限自该自然人生命终止起算并延长至其死后五十年止,截至该自然人生存结束后的第五十个公历年度的最后一天,即12月31日为止。
至于
法人或其他社会团体对他们开发的软件拥有的著作权,则享有长达五十年的保护政策。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当涉及到
软件著作权被侵犯的
纠纷时,可以尝试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问题;
而对于软件著作权合同产生的争议,可以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中的
仲裁条款或者在事后所缔结的明确书面仲裁协议,向适当的仲裁机构
申请仲裁裁决。
若双方在合同中并未制定仲裁条款,同时事后也未签署书面仲裁协议的话,可以选择直接向地方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以寻求法律公正的处理结果。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十四条软件著作权自软件开发完成之日起产生。
自然人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自然人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自然
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软件是合作开发的,截止于最后死亡的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软件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软件自开发完成之日起50年内未发表的,本条例不再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