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交通事故责任判定环节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首要职责在于分析评估
当事人的行为与交通事故发生之间的关联性,即审查当事人是否存在违反
交通规则的行为(例如无证驾车),并着重关注无证驾车者在此事故中所起的作用。
然而,需要明确指出的是,
无证驾驶本身并非导致交通事故的必要条件或唯一因素,因此,若由一位人士拥有
交通违法行为,如无证驾驶,固然会受到相关法律规定的惩罚,却并不意味着他们应对此次交通事故的发生负有
刑事或
民事责任。
换言之,只有当这类当事人被确认为该事故的引发主因时,才须对他们进行责任追究。
具体说来,以下情况可作为参考:1.若是因为单方面当事人的过错而直接导致了交通事故,那么所有责任都应由这一方当事人承担,即负全责。
如果其中一方当事人出现逃避责任、破坏现场等不负责任的行为,以致于现场情况改变,
证据消失,使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准确查明交通事故真实情况,那这位当事人就将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此外,如果有人故意破坏、伪装现场、毁灭证据的行为导致了交通事故,同样也应承担全部的责任。
2.对于涉及双方向甚至多方当事人过错的交通事故而言,责任的分配则需结合各个当事人在事故发生过程中所起到的作用及过错程度来决定,可划分为
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3.如果多方当事人彼此间皆未涉嫌造成交通事故,那么这种情况便应归类为
交通意外事故,各方当事人均无需承担相应的责任。
4.如果发现某一方当事人有意制造交通事故,那么其他方可免责。
《道路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
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
无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