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交通事故的案件之中,如果事实认定车主要承担全部责任,其
赔偿应按以下步骤进行:首先应该由那些为该车辆提供强制性保险服务的保险公司负责,他们有权依照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所签订的强制保险合约,在强制保险范围内给予受害者合理的赔偿数额;
倘若在这种情况下,所需要支付的金额仍然存在短缺,那么此时则有义务按照商业性
机动车保险规定,由相应的保险公司根据
保险合同中的约定来弥补这笔损失;
然而若不幸的是,车辆并未购买机动车商业保险,那么最终的
赔偿责任将落到车主身上。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
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有
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