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伪造
证据后主动向
司法机关投案并交代
犯罪事实的
犯罪者是否能够获得
缓刑或
减轻处罚,需要视具体情形而定。
通常而言,这类行为通常会得到较为轻的
处罚甚至可能豁免处罚。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三百零五条明确指出,在
刑事诉讼过程中有证据证实的
证人、鉴定人员、记录人士和翻译人员等故意提供
虚假信息,参与舞弊行为,以期陷害他人或者隐瞒有关重要证据的行为,一旦被确认为犯罪,将面临由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加重至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处罚。
同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有罪行的被告在犯罪之后能及时向司法机关
自动投案并且认真陈述其罪行的,就构成了
自首。
对于那些自首的罪犯,往往可以享受到从轻或者减轻的处罚待遇。
这里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如果涉案罪行较为轻微的情况下,该类罪犯也有幸得以豁免处罚。
《刑法》第三百零五条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
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