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享有在
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其作出最终决定或裁决之前,申请撤回复审的权益。
首先,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对包括
商标注册复审案、商标异议复审案以及商标撤销复审案在内的各类商标相关事务进行全面审理。
商标复审则是为应对
当事人因对商标局所做出的关于商标相关事务的
处理决定感到不满而提出的复审请求,由商标评审委员会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重新展开审查工作。
其次,商标复审的具体类型可分为以下六种情况:第一,当事人对于商标局以正当理由驳回其
商标注册申请表示不服气的复审;
第二,当事人对商标局因同样理由驳回其
注册商标转让申请产生质疑并提出复审;
第三,当事人对商标局以无充分理由为由驳回其注册
商标续展申请表示不满,并申请复审;
第四,如果当事人对商标局针对异议方提出的异议裁定表示反对,他们亦有权申请复审;
第五,当事人对于商标局撤销其已注册的商标的决定表示不理解时,有权利提出复审;
最后,当当事人责备商标局错误地撤销了其非故意违反相关规定的注册商标时,也可以申请复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一条申请人在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决定、裁定前,可以书面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要求撤回申请并说明理由,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可以撤回的,评审程序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