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派出所笔录的
存续问题,需要明确的是此项内容通常情况下是被视为永久性的,并不会轻易予以撤销。
然而,若涉及到某起未成功
立案的事件,依照相关流程规定,可能会对相关的笔录进行相应删除。
2、笔录通常是指对
证人、潜在
犯罪嫌疑人或其他目睹现场事件的人士详细信息与言论所做的详细文本记录。
问询(即讯问)笔录应当由犯罪嫌疑人本人仔细审阅核查,针对那些无法自主进行阅读的犯罪嫌疑人,应根据实际情况,以朗读的方式帮助他们理解其中内容。
如发现笔录展开存在疏漏或错误之处,犯罪嫌疑人有权提出补充或修正意见。
当犯罪嫌疑人确认笔录无误之后,需在上面签字或加盖其个人印章,同样地,侦查人员亦需要在笔录中留下自己的姓名。
如果犯罪嫌疑人希望自行撰写供述,按照相关规定,需得到侦查人员的许可。
在必要的情况下,侦查人员还可以要求犯罪嫌疑人亲自书写供词。
需要注意的是,录音或录像往往会作为调查取证的重要手段之一,特别是对于可能判处无期
徒刑、
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严重
刑事案件,此类行为更是常常被采用。
在实施录音或录像时,要求全程保持清晰、完整、无中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犯罪嫌疑人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侦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犯罪嫌疑人请求自行书写供述的,应当准许。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也可以要犯罪嫌疑人亲笔书写供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
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
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