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条例,银行针对恶意透支情况需进行两次
催收;
若欠款者连续超过三个月未能偿清其所应归还的
债务,此种行为即可被判定为存在恶意透支现象。
在此过程中,若欠款者虽未接收到银行递送的催缴通知或相应的催缴文书,但由于其自身原因未能按照约定时间完成还款,则不视为“恶意透支”范畴。
关于恶意透支金额界定如下:充斥着恶意透支行为的,一旦涉及金额达到人民币1万元至10万元之间的范围,根据我国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的明确规定,将被认定为“
数额较大”;
而如果透支金额在10万元至100万元区间内,同样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这将被认定为“数额重大”;
若透支金额超越了100万元的界限,那么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要求,这将被定义为“
数额特别巨大”。
此外,这些恶劣透支所产生的所有金额,均不应涵盖复利、
滞纳金以及银行手续费等额外支出。
对于利用
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的
金融诈骗罪行,
行为人必须在行径初始就怀揣着
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动机。
此时,行为人的幕后操作常常包含拒绝偿还原有的透支款项或在巨额透支后潜逃,伪装自我,甚至隐瞒真实身份,从而逃避原本应该承担的还款义务。
在此需要明确的是,善意透支与恶意透支在本质方面其实有着显著的区别。
两者都是由于行为人持有不同的内心愿望而引发的透支现象,然而前者的动机通常是提前消费并打算在之后偿还所涉及的款项及息费;
至于后者,他们的主要目的是企图将透支款项据为已有,甚至可能既无偿还之念,亦无偿还之力。
因此,无论是在超额或是
逾期的情况下,只要欠款人经过银行的催促仍然未能履行其还款义务,就可以被认定为存在“恶意透支”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
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
虚假的
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窃取、收买或者
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
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
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