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纯只有
试用期条款且未明确约定主
合同期限的,则此份合同被视为
劳动合同,不存在所谓的试用期阶段,其期间应视为完整的劳动合同履约期间。
在此基础上,我们需要了解和认识到,试用期作为企业方在招聘新生力量时对其进行思想品质、劳动态度、实际工作能力以及身体健康状况等多方面进行深度考察的时间段。
值得注意的是,试用期并非独立于劳动合同之外的法律概念,而是归属并依附于正式劳动合同之内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
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