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所引发的问题构成了一类独特的
侵权行为,在处理此类案件时,我们遵循着无过错原则。
具体而言:
首先,对于由于
污染环境而导致的损害事故,负有污染责任的相关人员有义务对受害者进行
赔偿或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其次,当污染环境引起争议时,负责污染行为的
责任人必须在相关法律规定下,对无需承担责任或减轻责任的情况以及自身行为的确与损害结果不存在关联性进行严格证实和证明;
最后,若涉及到两名或多名污染者,他们各自所应承担的责任份额将主要依据他们所排放的污染物的种类、数量以及其他有关因素来精准判定。
如果是因为第三方的过失导致污染环境并造成损害,那么受害者既可向污染者索求
赔偿金,同时亦能向该第三方提出赔偿要求。
在对受害者做出赔偿之后,污染者仍拥有向该第三方行使相关权利的机会。
《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
人损害的,
侵权人应当承担
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条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
发生纠纷,
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
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