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
罪名为“
危害公共安全驾驶罪”,犯此罪者将被判处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
有期徒刑,同时处以
罚金作为
附加刑罚。
2.该罪的
犯罪主体既包括特殊主体也包括一般主体,只要年满十六周岁并且具有
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参与到本罪的实施过程中。
实践中,此类罪犯主要来自于
机动车驾驶员群体。
3.当在道路上
驾驶机动车时出现任何一种情况,如追逐竞技、
醉酒驾车或
超员载客、
超速行驶等,都会受到
刑法的制裁,具体
刑罚为
拘留和罚款。
此外,如果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并危及到
公共安全的话,同样会面对严重的法律后果。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
拘役,并
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
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
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