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
刑事司法程序中,当出现以下各种情况时,根据相关
法规规定,市民可以有权利向法律援助机构寻求法律援助:
(1)在
自诉事件中,自述人以及其委托人或者
法定代理人在自述案被
司法部门正式
立案(即人
民法院受理之日起)以后,由于经济状况限定无法自行发起
讼诉并授权委托
诉讼代理人来处理相关事宜;
(2)在受到公安侦办机关的首次审问之后或者是在被采取
限制人身自由等强制性措施后,
犯罪嫌疑人因为经济方面的窘迫而未能聘请到合适的辩护律师;
(3)对于所有
公诉的案件,自案件被正式移交给检察部门进行
审查起诉之日开始,如果案件中的
受害人及其
代理人和
家属,自己因经济方面的困扰无法委托诉讼代理人来参与
诉讼,那么也可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此外,针对公民在日常生活中所遇到的各种需要法务支持的事务,只要因经济上的困难而无法请到适当的代理人,都可以选择向法律援助机构寻求帮助。
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1)请求
法律强制执行或探望子女的
扶养费和
赡养费;
(2)呼吁因英勇行为而获得法律认可的法定权益;
(3)试图索取失业福利、其他
社会保险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4)试图
追讨由自己的合法财产遭受侵害所带来的
国家赔偿;
(5)试图领取
抚恤金、救济金和其他救济款物;
(6)试图追讨应当支付员工的
工资、
加班费、奖金等应得收入费用。
《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
公民对下列需要
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
申请法律援助:(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四)请求给付赡养费、
抚养费、扶养费的;(五)请求支付
劳动报酬的;(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前款规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项作出补充规定。公民可以就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事项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咨询。
难没有聘请律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