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犯罪的具体表现形式如下所示:
第一种情况是,在未获得国务院或经其正式授权之相关机构批准的情况下,非法从未设置海关关卡的地点运输和携带国家严厉禁止进出口的物品以及须缴纳关税的商品及其制品出入国境;
第二种情况是,当经过设有海关的地方时,以隐藏、混淆事实真相、
虚报商品价值以及其他类似手段,对海关进行
欺诈性欺骗及逃避监管,从而将国家严令禁止进出口或者必须按规定缴纳关税的物资、物品进行输出与输入的行动;
第三种情况为,通过故意编造
虚假商品价值来骗取海关关税的行为;
第四种情况是,在没有海关颁发的许可证且不事先补交清关税的前提下,公开销售被特别允许进口的保税货物、其他需海关监管的物质或是入境的外国运输工具;
最后一种情况便是,在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支付相应关税的情况下,擅自对外出售已设定特殊优惠税率或者享受免除关税待遇的用于特定行业或特定用途的物资,或者将享有特定减免税收待遇的物资产于特定区域内的物资非法运输至境内其他区。
《
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
处罚:
(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
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
罚金。
(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