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之明确规定,若明知他人恶意利用信息网络进行
犯罪活动,仍为之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以及通讯传输等方面的技术支持;
或仍为之推销广告与提供支付结算等各类便利措施,无论情节之轻重,都将被判定为辅助性信息
网络犯罪活动罪行,需接受不超过三年的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惩罚,并且还可能面临单
处罚金的境遇。
对于
累犯者,
刑法严格禁止采用
缓刑及
假释两种方式予以宽恕。
同时,单位机构若触犯前述规范,也会面临
罚金之
刑罚,同时其直接负责任的管理人员和其他具体
责任人亦依照上述第一款规定进行定罪处罚。
凡属于前两项行为,同时又涉嫌其他
犯罪行为的,遵照性质更为严重一方的规定予以
定罪量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四条
对于累犯和
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
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
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
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
抢劫、
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
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不得假释。
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