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帮助信息网络
犯罪活动所涉及到的
量刑标准,按照现行的法律规定,认定该行为成立
犯罪的前提条件之一是:
支付结算金额需达到二十万元以上,或者
违法所得达到一万元以上,或者通过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的资金达到五万元以上。
对于那些在法律知情下,为他人的信息
网络犯罪活动提供诸如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关键性技术支持,以及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有效帮助的人,如果情节较为严重,将面临处以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同时还可能会受到
罚金的
处罚。
在具体判定
情节严重的环节上,主要参考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1)为至少三个以上的对象提供了实质性的帮助;
(2)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
(3)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的资金达到了五万元以上;
(4)违法所得达到一万元以上;
(5)两年内曾经因为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而接受过
行政处罚,并且再次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
(6)被帮助对象所实施的
犯罪行为已经产生了严重后果;
(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
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
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
行为人的
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