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金融票据罪乃是指故意非法伪造、编造或
变造汇票、
本票、
支票、委托收款凭据、
汇款凭证、银行存单、信用证及其附带的详细单据和各类文件,又或者故意伪造
信用卡等各类金融票据的行为。
施行此
犯罪的罪犯,其处以的明确
刑事责任如下所述:
首先,对于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的情况,此外还需要视情况判决缴纳二万元以上至二十万元以下金额的
罚金;
其次,对于情节较重的类型,
处罚则包括在五年至上十年之间的有期徒刑,及在此基础上决定是否课以五万元以上至五十万元以下金额的罚金;
最后,在情节极为恶劣的极端案件中,罪犯将会被判处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甚至无期
徒刑,同时还需缴纳五万元以上至五十万元以下的罚金,或者接受财产的没收处分。
《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一)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的;
(二)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
(三)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四)伪造信用卡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