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电动自行车在每小时速度低于或等于20公里时,应判定其为
非机动车辆;
但若超出此标准出现交通事故,则需进行详细鉴定以明确其是否归类于
机动车范畴。
当鉴定结果确定为机动车时,关于交通事故的
处理方式如下:
(一)在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时,有过错方须对此负责并承担相应
赔偿责任;
若两方均存在过失,则需按照各自过错程度的高低来划分责任分担份额。
(二)在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驾驶者、行人均参与的交通事故中,若非机动车驾驶者、行人人无任何过错行为,则由机动车所有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反之,如果有确凿
证据表明非机动车驾驶者、行人为引起此次交通事故的过错方,并且该过错程度较轻,那么则应适度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若是机动车一方毫无过错可言,则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得超过10%。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
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
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