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简称“
非法集资”)系指违反法律
法规关于金融行业监管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擅自面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或采用相似手段筹集公众资金,从而对整个金融市场秩序造成干扰和破坏的
违法行为。
在此类行为中,凡符合以下情况之一者,即可被认定为构成
刑事犯罪:
首先,倘若个人实施了
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活动,且集资总金额达到人民币20万元及以上;
或
法人或其他组织实施此类行为,集资总金额累积至人民币100万元及以上者,则均可视为
触犯法律。
同样地,如果个人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涉及人数超过30人;
或者法人或其他组织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波及人数多达150人以上时,皆属于
犯罪行为。
其次,倘若个人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动导致了存款人遭受了直接的
经济损失,金额达到人民币10万元及以上;
或者法人或其他组织采取非法方式向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致使存款人蒙受了直接经济损失,金额高达人民币50万元及以上者,同样会将其视作刑事犯罪处理。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
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