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嫌犯已遭
逮捕之后,欲
申请取保候审之时,需满足以下其中一项关键条件:
(一)有可能因行为而面临
管制、
拘役或独立适用
附加刑处罚的情况;
(二)有可能因罪行遭受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的惩罚,但若采用取保候审则不会对社会
公共安全造成威胁的情势;
(三)身体状况存在严重疾病、日常生活无法自理,抑或是育龄期的女性面临孕期或正处于哺乳期的情况,若采取取保候审亦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的现实可能性;
(四)根据现有的庭审期限来看,案子还没有结束,因此有必要采取取保候审来确保
诉讼进程。
取保候审这一程序应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
所谓“取保候审”,是指检察、检控及审判机构在
刑事司法过程中的
刑事诉讼阶段,对于那些已经受到刑事追诉但尚未被正式
拘留之人,为了防止他们逃脱,
起诉和审判,责令他们提出
担保人或者缴纳
保证金,同时还需要出具
保证书,确保他们随时能接受
传唤。
《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