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复
抵押的行为是否涉及
刑事犯罪,需要依据具体情况进行细致分析,严重者甚至可能构成
犯罪!
抵押人用以承担
担保责任的
财产权利,其价值不应超过所
担保的
金融债权债权总额。
在财产设立抵押之后,若该财产价值尚有余裕,可允许将其再度设定抵押,但仍需严格遵守不得超出余额范围的规定。
抵押,乃是抵押人和
债权人通过书面协议形式,达成的不转移
抵押物实际占有的约定,以此将该财产用于作为金融债权的担保手段。
在
债务人未能如约履行还款义务之时,债权人有权于法律框架之内,对该抵押物予以估值并通过拍卖等方式获得相应价值的款项,以优先满足自身的
赔偿请求。
抵押行为,同时也是抵押人和
抵押权人(即
贷款人)之间达成的书面约定,旨在保障抵押物在不被实际转移占有时,仍然能够成为金融债权的有效担保。
在债务人无法偿还欠款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对抵押物进行估价,并通过
司法程序实现其价值,优先偿还其借款。
在此需要特别强调,债务人为他人提供
抵押担保时,其所能使用的抵押财产应仅限于以下几种:
(一)各类建筑以及其他依附于土地之上的设施;
(二)建设用地
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各种类型的生产设备及原材料,半成品及制成品;
(五)正在建设之中的建筑物、船只或飞机,以及已经建成但尚未交付的上述设备;
(六)用于交通运输的相关工具;
(七)只要没有法律、行政
法规明确禁止用于抵押的其他任何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条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
土地所有权;
(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
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
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