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担保人提供虚伪
担保的情形。
在此情况之下,
借款协议里的担保人为第三方介入者,其职责在于确保
借款人在约定时间内全额偿还本金及利息。
倘若
行为人意图通过制造谎言的方式
欺诈贷款,并由担保人出面提供虚伪担保,那么他们便是借助于担保人的信誉度来诈取贷款了。
换句话说,当保
证人明知借款人的欺骗行为而参与其中时,会引发
共同犯罪。
然而,若保证人只是了解到借款人的欺诈企图,但并不清楚行为人的
非法占有的真正意图,那么便无法成立共同犯罪。
这是由于,在该情境下,二者间缺乏构建共同犯罪所需之"共同故意"。
至于担保人提供的实际担保的情况。
通常来讲,只要担保人做出真实且有效的担保承诺,即便行为人采取非法手段获取
银行贷款,银行也需要执行担保人的担保条款,因为银行并未被误导,也并未遭受
经济损失。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担保人并不构成
贷款诈骗罪的共同犯罪,更不必说行为人本身也就不可能构成贷款诈骗罪了。
然而,从贷款
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角度出发,只需行为人实施了诸如"捏造筹集资金、项目等
虚假理由、运用虚假的经济合约、出具虚假的证明文件、采用虚假的所有权证明作为担保、超出现有
抵押资产的价值再次进行担保,或者采用其他手段"等任何一种行为,使得银行陷入误解并处分了本应属于它的资金,那么行为人就已经构成了贷款诈骗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