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种情况下,问题将得到妥善解决,并不会对您造成任何负面影响。
所谓“终本案件”,即是指在法院所受理的
执行案件中,当
被执行人无法提供任何具价值的财产以供执行时,法院将会裁决终结该次
执行程序。
需注意的是,“终本”并非撤销了
执行申请亦或是已经完成了执行工作,只是临时性的中止执行。
倘若日后发现被执行人拥有可供执行的资产,申请者有权随时提出申请要求
恢复执行相关事宜,但在此过程之中,法院绝不会进行任何形式的
拘留行动。
《最高人
民法院印发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第一条
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
(二)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
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三)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
(四)自执行案件
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
(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已依法予以查找;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执行的,已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
强制措施,构成
犯罪的,已依法启动
刑事责任追究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