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你提出的问题,我想明确指出,根据现行法律
法规,凡是通过协助他人实施信息
网络犯罪活动而获取的利润超过一万元的,将面临
刑事指控及
判刑。
具体而言,这种情况下
量刑的关键要素在于涉案者所获得的利益金额。
而在实际审判过程中,这一因素无疑具有决定性的作用。
因此,从当前有效的辩护策略角度来讲,若确已证实无任何收益或仅有微薄利润,法官将会在作出量刑建议时给出相应的
减刑幅度。
然而,对于那些涉及严重情节的
犯罪分子,如其所获利润介乎两千至三千之间,这类情况不符合上述“情节恶劣”的判定标准,因此可以归入到
犯罪行为较为轻微的范畴,法官通常不会对此类案件判处
有期徒刑。
除此之外,有必要提醒大家的是,若有个人或组织明知他人正在借助信息网络进行
犯罪活动,却为了牟取私利仍向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方面的技术支持,亦或是提供诸如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实际援助,只要这一行为达到
情节严重的标准,那么他们便可能面临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
拘役,以及罚款的严厉惩罚。
并且,如果这些犯罪活动是由某个单位组织发起的,无论他们是否盈利,都必须承担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管理层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按照第一款所述的规定进行
处罚。
最后,需要说明的是,如果
犯罪嫌疑人存在上述两种犯罪行为,同时又触发了其他相关
罪名,那么法院则会根据处罚力度较重的规定来追加其罪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
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