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特定情况下,
取保候审期间是允许外出活动的,但这必须得到负责执行相关手续的机构——即“执行机关”的同意和批准。
依据我国现行法律
法规,我们了解到,那些已经得到
缓刑并经取保候审的嫌疑人和被告,他们在未经执行机关允许的情况下,原则上不得擅
自离开其所在城市或地区。
作为此类特殊待遇的一部分,相关规则允许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部门根据实际案件的具体情况,有权要求取保候审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交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照等重要业务文件给执行机关保存。
而在此期间,取保候审人员需严格遵循以下规定:
首先,未经执行机关许可,不得私自离开生活居住的市、县;
其次,如果个人的居所、工作单位以及联系方式有所变更,须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给执行机关知晓;
此外,在接到
传唤时务必及时到场;
而不可以任何形式干扰
证人履行作证义务;
最后,同样不能破坏、编造或篡改
证据材料,也不得在审判过程中进行
串供行为。
《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