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明确指出,在道路之上
驾驶机动车辆,凡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者,均应受到
拘役等
刑事制裁,甚至可能被罚款:
嬉戏式驾驭
机动车并且该行为情节极其恶劣者;
已证实饮过量酒精驾车者;
从事校车业务或
消费者运输活动期间,超出额定乘坐人员的最大承载量,或者以超过规定最高限速行驶,包括严重
超速行驶的;
以及在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过程中,对
公共安全存在重大威胁的。
对于机动车所有者和管理者而言,如对上述第三种和第四种行为负有
直接责任,其
主要责任人也会同样面临相应的刑事惩戒。
若以上两种行为同时触犯其他类型
犯罪,将按照惩罚更为严厉的那一种进行定罪
处罚。
由此可见,
危险驾驶这一
违法行为已一跃成为破坏社会公共安全的严峻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
法规,因而发生
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
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
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