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故意毁坏公私财产案件的
立案标准及相关法律规定如下所述:
首先,若存在故意破坏公私财产且给社会
公共财产带来损失大于五千元人民币的,或者实施报复性的破坏行动次数超过三回,或者是有组织的
群体性事件中,参与者人数至少为三人且公然肆无忌惮地进行破坏的,以及其他性质恶劣程度严重的情况,均属于需要
立案调查和
追究责任的范畴。
其次,只有当破坏行为价值巨大且情节较为严重时,才能视为
犯罪活动。
因此,区分罪行与否的关键在于破坏行为的价值大小和情节的严重程度。
再次,对于因
犯罪行为导致
受害人出现
经济损失的罪犯,除依法给予
刑事处罚之外,还应该根据实际状况,酌情判处经济损失
赔偿。
最后,倘若故意破坏他人财产的行为已达到
犯罪的标准,那么相应的
责任人将在承担
刑事责任的同时,仍需履行赔偿他人经济损失的民事义务。
至于轻微或规模较小的此类
违法行为,依照相关规定,应处以
有期徒刑或
警告,或者予以单一罚款处理,同时责令被告人进行
财产损害赔偿。
同时,对涉嫌犯有上述行为的个体,可处以五日内至十日内的
拘留,并处以不超过五百元人民币的罚款;
如情节较为严重,可处以十日内至十五日内的拘留,并处以不超过一千元人民币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罚金。故意毁坏公私财物,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特别严重”,是指毁坏个人财物,导致他人精神失常的;破坏生产、经营设备设施,造成停产或经营停止,引起重大损失;破坏手段极其恶劣的;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