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具有以下各项条件之一者,均可考虑给予其取保候审:其一,可能被判处
管制或
拘役,或者同时面临两种
刑法;其二,可能承担独立适用的
附加刑;其三,可能面临
有期徒刑以上的
刑罚处罚,但如果实施取保候审不会对社会造成任何危害的话。需要注意的是,该条款并没有明确排除
共同犯罪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适用取保候审。因此,在理论上,只要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满足上述条款中任意一种情形,他们都有权利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然而,最终是否能够获得批准,则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
司法机关的判断来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