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经由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与公安机关在特定情況下能够依法办理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采取取保候审。若法院认定案件的情况符合该条款所规定的一种或多种情形,如被告人可能会面临
管制作息的判决,或可能被处以
拘役以及单独适用
附加刑,或者有可能被判罚
有期徒刑以上且在进行取保候审不会引发重大社会安全风险时,或者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者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且在进行取保候审不会引发重大社会安全风险,或者在
羁押期已满但案件仍未审理完毕需继续调查等情况,法院有权决定为被告人
办理取保候审。因此,在满足相关条件的前提下,法院是具备为被告人办理取保候审的权力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