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并非指将涉嫌违法者进行拘禁押解。依照中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明文规定,取保候审确系我国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在特殊条件下所采纳的一项针对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的强制措施,它旨在防止相关人员逃避司法追责,静待审判。取保候审通常是在主体并未受到实际拘禁的情况下方得以实施,乃是一种不具有拘禁性质的法律措施。因此,取保候审并不属于拘禁范畴,而是对受保候审之人施行的一定程度上的限制与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