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之第六十七条相关条例要求,
司法机关检察院在满足上述条款所设定的情形之下,有权利针对
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实施取保候审措施。倘若检察院的取保候审决策符合本法律条例的规定条件,也就是说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均应有望被判定较轻之
刑罚,并且取保候审过程中并无导致社会危害性的可能,则法院的
取保候审决定便属于合法范畴,毫无疑问。然而,若检察院的取保候审决定不符上述各项条件,便有可能潜藏问题所在,此时需对决定的合法性进行更为深入细致的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