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之规定,洗钱罪的
犯罪主体不仅包括个人,还可以是单位。此项
法规明确阐述了,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
单位犯罪行为,将对其施以罚款的严厉
处罚,同时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
直接责任人,亦须按照前述条款进行相应惩处。据此,我们可以明确无误地得知,单位亦可作为洗钱罪的承担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为掩饰、隐瞒
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
犯罪、恐怖活动犯罪、
走私犯罪、
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
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处
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