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明确规定,取保候审作为一种
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性手段,主要适用于那些可能被判处
管制、
拘役甚至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或者说,对于那些可能被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并且通过实施取保候审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的犯罪嫌疑人以及被告人,都会酌情考虑适用这一制度。同时,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例如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正处于孕期等,也会考虑采用取保候审的方式。然而,
缓刑则是一种刑罚执行的方式,它是指在特定条件下,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暂时停止执行刑罚,给予一段时间的考验期,如果在此期间能够严格遵守相关规定,那么就有可能免除其原
判刑罚的执行。因此,我们可以看出,取保候审与缓刑是两种完全不同的
刑事强制措施和
刑罚执行方式。取保候审主要是在审判之前或审判过程中,为了保护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而采取的一种保障措施;而缓刑则是在罪犯已经被判决后,在执行刑罚过程中所采用的一种执行方式。所以,缓刑本身并不能直接导致取保候审的解除。换句话说,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最终被判处缓刑,那就说明他们已经经过了审判,并被判定有罪,而非在审判前或审判过程中被采取取保候审措施。至于缓刑的考验期和条件,都是由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确定的,只要在考验期内表现良好,就有可能免除原判刑罚的执行。总的来说,缓刑并不会对取保候审的解除产生任何影响,它们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法律概念和程序。如果需要
解除取保候审,必须按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