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而言,
挪用公款这一行为自身并不能直接作为
洗钱罪的上游犯罪。通常来讲,洗钱罪的上游犯罪涵盖了
毒品犯罪、有组织的黑社会性质
犯罪、恐怖主义活动犯罪、
走私犯罪以及其他诸如贪腐
贿赂犯罪、金融管理秩序
违法犯罪及
金融诈骗犯罪等多重领域。尽管挪用公款属于
贪污腐败类型的犯罪,但并不直接包含于洗钱罪
上游犯罪的范围之内。然而,若挪用公款所获得的资金被用于掩盖、隐藏其真实来源与性质,使之符合洗钱罪的
犯罪构成要素,那么此时挪用公款的行为便可能间接地构成洗钱罪。在此种情形之下,我们可以将挪用公款视为洗钱罪的上游犯罪,但仍需根据具体案件事实进行深入分析,判断该行为是否满足洗钱罪的全部犯罪构成要求。总的来说,虽然挪用公款本身并非洗钱罪的上游犯罪,但若挪用所得被用于洗钱活动,则挪用公款的行为就有可能间接地成为洗钱罪的上游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
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