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取保候审实施前提需涵盖多种制约因素,如可能判处的惩罚程度、可能面临的社会危害程度、被申请人个人情况以及
拘留看守期等方面的考量。就涉及
盗窃价值仅2000元的个案而言,若该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可能会受到诸如
管制、
拘役或独立适用
附加刑等较轻
处罚,而且在
保证其不会对社会
公共安全构成威胁的前提下实施取保候审措施,那么,他们便有资格接受这一非
羁押性的措施。然而,最终能否得到警方的批准来实施这一措施,还需彻底评估具体案件所涉各种细节与相关法律规定,并交由相应司法机构予以细致入微的判断力衡量后方可作出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