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取保候审之后,如需等待数日前往接受相关审查,这一需求实际上并没有违背当前所执行的法律
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之明文规定,取保候审的最长期限为十二个月,然而,该条文并未明确规定具体的审查时间表。因此,公安机关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及侦查需求,决定等待数日后再行审查,只要此次审查在取保候审的法定时限之内进行,且不会影响到案件的侦查、
起诉以及审判工作的正常进行,那么这样的安排无疑是合法合规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
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
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