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国大陆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的第一百九十一条之规,对于洗钱这一
犯罪行为的判定,并未明确将流水中涉及的金额设定为其
犯罪构成要件。相反,此条款对于掩盖、隐匿非法获取的
犯罪收益及其源头的各类行为,如提供资金账户、将类型多样的财产转换成现金、将金融票据、有价证券进行交易、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跨越国界转移资产以及采用其他各种手段掩盖、隐匿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源头和性质等,都做了详尽的规定。因此,在实际案例中,洗钱罪的成立与否,需要根据具体案情的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其中包括犯罪所获得的收益及其产生的金额、
行为人的主观意图、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等多方面的因素。虽然在某些情况下,流水中涉及的金额达到了一定的规模,可能会被视为洗钱罪的一个重要特征,但是具体的金额标准还需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来加以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为掩饰、隐瞒
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
走私犯罪、
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
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