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
取保候审措施适用于那些可能被判决轻重不等的
管制、
拘役或是单独执行
附加刑之
罪名或指控者,又或是在法律意义上有可能被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但若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并不会引发社会安全隐患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此之外,对于那些身患重病、生活无法自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妇女,以及在
羁押期限即将届满、案件尚未处理完毕时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样可以适用取保候审。因此,即便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并未被关押于监狱之中,只要他们满足上述任何一项条件,并且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并不会引发社会安全隐患,那么他们便有权依法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
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