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考虑适用取保候审的法定情形主要包括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情况,以及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且在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时不会对社会产生严重危险性的情况。需注意的是,此项
法规并未明文规定
未成年人不能获得取保候审的资格。因此,在条件满足的前提下,理论上为满16周岁的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都是有权利提出
取保候审申请的。不过,最终是否批准给予取保候审的决定权仍归属于
司法机关,他们会综合考虑未成年人的实际年龄、
犯罪行为的性质和程度、对社会造成的潜在危害等多方面因素进行评估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