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中的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对于洗钱罪情节恶劣程度的判定是以其对掩盖、隐藏
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真实来源及性质的行为所造成影响的严重性为基础。而在提供资金账户的特定行为方面,若
情节严重,则可判处五年以上至十年以下的
有期徒刑,同时并处相应
罚金。然而,单纯地通过观察银行流水记录中的三百余万元的数额,尚不足以准确评估洗钱罪的严重性,因为在衡量洗钱罪的
量刑时,还需结合其他相关要素进行考量,例如,洗钱活动的总额、操作手法、涉及的
犯罪类型以及被告人是否曾有过犯罪前科、是否有悔罪表现等等。若该三百余万元的银行流水属于掩盖、隐藏特定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真实来源与性质的资金,那么这种行为便可能被认定为洗钱罪。反之,若该三百余万元的银行流水只是洗钱行为的一部分,那么可能面临的
刑罚将是五年以上至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同时并处相应罚金。然而,最终的刑期应由法院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作出裁决。若该三百余万元的银行流水并非洗钱行为的组成部分,那么可能无法构成洗钱罪,或者会被归入其他
罪名的范畴。总而言之,洗钱罪的量刑必须全面考虑诸多因素,不能仅仅依据银行流水的金额做出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为掩饰、隐瞒
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
走私犯罪、
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
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