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
刑事诉讼法》第67条的规定,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公安机关在特殊情况下方可决定对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实施取保候审措施。这类情况包括:可能被处以
管制或
拘役等轻微
刑事处罚,也可能是单独适用
附加刑者;可能被判处刑期超过三年但采取取保候审不会引起社会危险者;患有
重大疾病、无法自我照顾生活、或处于哺乳期的女性罪犯,若采用取保候审同样不会引发社会危机者;以及当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还未审结,须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情况等等。所以,若是某个案件恰巧符合以上任意一种状况,那么待法院判决之后,就有可能会为被告人制定取保候审方案。假如判决的结果正好符合前述的所有情况之一,按照现行法律规定,这样的取保候审是完全可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
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