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开设赌场罪系指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开设赌场行为的
犯罪。尽管容留赌博与开设赌场并非完全等同,然而若
行为人提供场地、赌具、资金等必要条件,组织他人进行赌博活动并从中获取利益,则此种行为有可能被视为开设赌场罪的一种变形形式。至于其是否构成开设赌场罪,需依据案件的具体事实及相关
证据,由法院依照法律程序进行裁决。倘若行为人的行为满足了开设赌场罪的全部构成要素,即便未采用“开设赌场”这一明确表述,亦有可能被判定为犯有开设赌场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
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
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
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