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对被
羁押者实施取保候审须满足特定情形,其中包含了可能会被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状况,以及在可能会被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的同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并不会导致潜在的社会危险的情况。需要明确指出的是,强奸罪作为一种严重的
刑事犯罪行为,其可能面临的刑期为有期徒刑以上。因此,对于是否能够对强奸罪的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进行取保候审,必须要结合具体案情,包括
犯罪情节的轻重、
当事人的悔罪态度、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等多方面因素进行全面评估与考量。若经由法院、检察院或公安机关认定,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并不会引发社会危险,并且符合其他相关法定条件的话,那么强奸罪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便有可能获得取保候审的机会。然而,这并不代表所有涉及强奸罪的案件均可适用取保候审,最终能否适用仍需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及相关法律
法规进行综合判断与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