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明文规定,取保候审与
监视居住乃是
刑事诉讼程序中所采取之强制性手段,其主要目的在于确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特定条件之下得以继续接受侦查、
起诉及审理,而非直接面临监禁。此条款明确规定了取保候审与监视居住的最长
执行期限,同时也规定在
期限届满或者发现不应追究
刑事责任之时,应立即解除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并向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及其相关单位进行通报。因此,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处于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状态,他们无需在审判之前即刻入狱服刑。然而,这并不代表他们必定会被
宣判无罪或免于
刑事处罚。取保候审与监视居住仅为
刑事诉讼过程中的一种措施,并非案件的最终裁决。案件的最终裁决需依据法院的判决予以确认。如法院作出有罪判决,被告人可能需要入狱服刑;反之,若判决无罪或免于刑事处罚,被告人则无需入狱服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
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