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遇
取保候审保证金未获返还之情况,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所规定的程序,向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提交详细明确的书面申请,以期取回应有之
保证金。公安机关若拒绝归还,
当事人有权依相关法律
法规通过向人民检察院或人
民法院申请监督或是发起
行政诉讼来维护自身权益。与此同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的其他相应条款,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都拥有要求退还保证金的法定权利;如遇保证金未被及时退还的情况,他们完全有资格就此事提出异议并进行
申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