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钱罪的具体实施行为主要包括但不仅局限于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提供资金账户给
犯罪所得是指为这些
违法所得创制银行账户、
信用卡账户等资金流动的途径;其次,涉及到的财产转化就是将犯罪所得的财产转变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等易于隐藏和转移的形态;再次,资金转移则是通过转账、支付结算等手段,将犯罪所得的资金转移至其他账户或者地点;最后,跨境转移资产则是将犯罪所得的
资产转移至境外,以规避法律的追查以及司法
管辖权。此外,还可能存在其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来源和性质的行为,例如设立复杂的金融交易结构、使用
虚假身份信息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相关规定,洗钱罪的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将会被依法没收,同时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处以相应程度的
刑事惩罚。若单位触犯该罪行,将面临
罚金的
处罚,并且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将按照个人犯罪的标准进行惩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为掩饰、隐瞒
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
走私犯罪、
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
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