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嫌疑犯
抢劫犯罪的案件中,是否有权进行无罪辩护应视具体情况而定。倘若
证据无法确凿地证明被告有执行抢劫之行径,亦或出现法律所明确规定的无罪辩护情形诸如
正当防卫、
紧急避险等等,辩护律师便有权利进行无罪辩护的工作。然而,若确认被告实际已实施了抢劫行为,但是存在减轻
刑罚的情节,例如
自首、
立功等,辩护律师则可在此基础之上进行罪轻辩护。无罪辩护与罪轻辩护乃是两种截然不同的辩护策略,需依据案件详细实况及法律
法规做出判断与抉择。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
暴力、
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并
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或者
死刑,并处
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一)
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
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