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不得超过十二个月乃律法所定下之取保候审最长期限。根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的原则性规定,即由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对于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的取保候审措施,其最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此项规定的初衷在于
保证案件能得到高效而及时地处理,避免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施加不必要的限制。在取保候审过程中,倘若案件已得以妥善解决,亦或是发现不应予以追究
刑事责任,抑或
取保候审期限已满,则有关部门应立即
解除取保候审的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
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