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明确规定,适用于取保候审的情形主要涵盖以下几种类型:可能被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若可能被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并且采取取保候审方式并不会对社会造成潜在危害的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同时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的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以及处于孕期或者正值哺乳期的妇女,如果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并不会对社会产生潜在危害的话;此外,对于
羁押期限已经届满,但案件尚未办理完毕,且有必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取保候审的执行工作将由公安机关负责。根据上述法律条款,取保候审的
适用范围相当宽泛,只要满足相关条件,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便可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然而,最终是否批准取保候审,则须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及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实际状况,由
司法机关进行裁量。因此,取保候审的申请能否顺利获批,取决于案件的具体性质以及司法机关的判断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
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