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相关条款规定,若某人身患严重疾患且生活无法自主料理,但通过实施取保候审措施并无可能引发社会安全风险的情况下,则可依法对其批准取保候审。因此,如有病患罹患癌症致使生活失去自我照顾能力者,只要经过严格评估确认其在接受
取保候审期间不会对社会
公共安全构成威胁,便可向
司法机关提出相应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