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侵占罪中“他人”之概念,应理解为此行为并非仅针对行为本身以外之人,其范围涵括了除此之外的其他个体,其中包括但不仅限于财产的所有权人、
代理保管方以及受托方等等。依据《中国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侵占罪主要包含以下两种具体情境:其一,
行为人擅自将其已接管的他人财物据为己有;其二,行为人未经财物所有者同意,擅自占有他人遗失或掩藏的物品。在此两种情况下,行为人均需同时满足涉及
数额较大且对返还财产持有故意抵触态度(即采取拒绝退回或拒绝移交方式)的条件,方可依法判定为构成侵占罪。若涉及金额较小或者行为人自愿返还或交付所占财物流产,通常情况下不能认定其存在触犯侵占罪的行为。此外,侵占罪属于
自诉案件范畴,即只有在受害者主动提
起诉讼后,司法机构才有权对此类
犯罪进行
立案侦查与审判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
处罚金。
将他人的
遗忘物或者
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