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所明示,取保候审的法定条件涵盖了可能会被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有适用
附加刑的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此外,针对那些可能会面临
有期徒刑以上重罪惩罚并且取保候审不会带来社会动荡危险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以及患上严重疾病、无法自理生活,身怀六甲或正值哺乳期的妇女,诚然还有一类指的是
羁押期限已满、案件尚未处理完毕且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情形。
刑拘(
刑事拘留)则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
民法院在
刑事诉讼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一种强制手段。若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长达35日,这往往暗示着案件正在进行深入调查或审查,尚未就是否采取取保候审做出最终决定。倘若犯罪嫌疑人满足上述取保候审的任何一个条件,原则上他们都有权
申请取保候审。然而,能否获得批准取保候审,还是需要基于具体案情、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举止、
犯罪情节、对社会可能造成的危害等多种因素综合考量。倘若犯罪嫌疑人完全符合取保候审的各项条件,且侦查机构认为实施取保候审不会引发社会动荡,那么他们便可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提交取保候审的申请。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取保候审的决策权归属于办案机关,因此是否能成功取保候审,需要由办案机关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如果犯罪嫌疑人或其
代理律师认为符合
取保候审的条件,他们可以向办案机关提出申请,同时提供相关的
证据和论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
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